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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宁法院实名曝光42人!沾上他们可能血本无归!
2019年07月17日 14:48:41

最新!海宁法院实名曝光42人!沾上他们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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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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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利息

借3万借条上敢写5万

庭审中虚假陈述

......

这些现象

都隐约指向了一个投机者的行当

职业放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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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虽然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根据浙高法〔2018〕192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海宁法院经过审慎的甄别和认定程序,现向社会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共42人。

海宁法院曝光职业放贷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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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么认定“职业放贷人”?

标准在哪里?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防范被“套路贷”

1、不要随意书写借条。

借条出具时应明确载明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要素。借款人与上述文字之间切勿有太多空间,空白部分应当划去。

2、借款合同妥善保管。

借款人借款时应索取借款合同一份并妥善保管并拍照、复印留存,防止一方事后私自添加的情况出现。

3、还款后应索要收条或取回借条。

借款人返还部分款项时,应向债权人索取收条,借款全部返还后,应及时取回借条,防止因无法提供还款的相关证据又被重复催收。

4、如出借人指示向其他人还款,应保留相关证据。

如出借人指示将款项还至第三人处,应当妥善保管出借人指示的相关信息,防止案件涉诉后,因举证困难而承担不利后果。

@职业放贷人,请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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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需谨慎

远离非法借贷

内容来源:海宁法院、浙江公安法制

编辑: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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